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第九条), 联邦民权法是否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包括怀孕和为人父母的情况, 在教育项目和活动中. 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 接受任何联邦资金的学院或大学必须遵守第九条. 这是非法的, 根据第九条, 允许学校将怀孕的学生(或已经怀孕的学生)排除在教育项目的任何部分之外, 包括课外活动.
作为一名学生, 如果需要,你应该被允许继续, 应提供合理的便利, 哪一个可以包括一张更大的桌子, 电梯通道或允许你经常去洗手间, 在必要的时候, 因为怀孕. 第九条保护你免受基于性别的骚扰, 包括因怀孕或相关情况造成的骚扰. 可能构成被禁止的骚扰的言论包括对你怀孕的性评论或笑话, 用充满性意味的名字骂你, 散布关于你性行为的谣言,做出性提议或性手势.
美国教育部, 民权办公室(OCR)报告称,“在18岁之前有孩子的年轻女性中,只有2%的人在30岁之前获得了大学学位. 这种低教育程度意味着年轻父母比他们的同龄人更有可能失业或未充分就业, 而那些找到工作的人也会, 平均, 挣得比同龄人少得多.
“帮助提高年轻父母的高中和大学毕业率, 我们必须支持怀孕和养育子女的学生,使他们能够留在学校完成学业, 从而为自己和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鉴于这种需要, OCR准备了一本小册子,帮助所有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人更好地了解适用于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原则. 小册子是 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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